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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
財政部關于印發《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財預〔2015〕210號

黨中央有關部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、委):

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,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,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、運作和風險控制、預算管理等工作,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,根據預算法、合同法、公司法、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,我們制定了《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
財政部

2015年11月12日

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,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,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,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,根據預算法、合同法、公司法、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
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,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,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,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,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,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。

第三條
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,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、政府性基金預算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。

第四條
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合同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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